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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习期工伤如何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9 03:11:40

导读:如果是实习生在实习期发生工伤的,此时是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而是应当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来处理。但是无论如何,都是要实习生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实习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的。

由于实习学生不具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所以即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 实习协议, 他们之间也不能成立劳动关系。那实习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而只能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其次,实习生不应属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并不包括实习生。甚至其第12条已明确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要有过错,就必须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习学生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实习学生自己过错所致,则应当自负。

在我国的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想按照工伤的程序处理的,前提是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此时就是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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