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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怎么处理(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4 10:41:39

导读:侵犯名誉权是可以处拘留和罚款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简单的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就可以,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5天以下的拘留,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照

一、侵犯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怎么处理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犯名誉权触犯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侵犯名誉权的公平分担损失有哪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要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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