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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自诉案件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3 12:38:31

导读:《刑法》中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和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就算是公诉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有宣告缓刑的可能性,比如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犯罪分子有悔

一、刑法上的自诉案件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能否宣告缓刑和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公诉案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总的来说,法律并没有规定过是自诉案件就一定可以宣告缓刑,自诉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重也不适用于缓刑,自诉案件一共分成三种类型,具体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但相关部门却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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