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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中山离婚率高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1-24 03:08:53

导读:中山离婚损害赔偿标准需要存在法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并且存在违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第一、有法定的损害结果

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

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

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

这三方面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离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导致离婚这个法定要件只有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

第二、有违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法定的四种行为是: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寝食一起为标准,应以婚外异性同寝的长期性、稳定性为要件,否则就与重婚相混淆。

(三)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危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离婚的损害赔偿需要根据损害结果严重程度进行赔偿,并且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需要存在损害的结果,存在违法的行为,损害的结果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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