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7 03:19:53
一、侵权责任窨井盖的规定是什么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常情况下,人踩在窨井盖上不会导致窨井盖碎裂,之所以发生盖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断该窨井盖之前已有破损。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尽到对破损窨井盖及时进行修缮和更换的管理职责。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发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仅很近,其在附近活动,如行走、等车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么对事故的发生就没有过错。
因此,窨井的管理人须因井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哪些情形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在我国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错中,我国侵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两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归责原则适用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比如说窨井盖的管理者,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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