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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自己打医疗官司的?(有没有自己打医疗官司的律师)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5 05:04:45

导读:有自己打医疗官司的,如果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知识非常了解的,可以自行处理的,完全可以不请律师代理。当然了,如果关于医疗赔偿问题,医疗机构和患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

一、有没有自己打医疗官司的?

有自己打医疗官司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美容失败,如果造成医疗事故的,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既存疾病在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时,不能忽视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损害赔偿之诉,在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

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但由于普通老百姓对民事诉讼流程不了解,所以可以请律师代为处理,当然了,不聘请律师自己参加诉讼活动也可以。《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要求必须请律师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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