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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程序是什么 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5 12:13:57

导读: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程序是首先是需要提出书面的意见,然后将书面的意见副本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的意见的。最后就是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一、申请暂于监外执行程序是什么?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是由当地的司法局来执行的,但暂予监外执行,首先必须符合条件规定,比如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够自理的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然后由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况作出审查,并最终作出相对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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