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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什么情况会要求退回失业金(失业金会被退回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8 07:44:10

导读:劳动者找到工作之后又领取失业金的是需要退还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本人的意愿导致员工失去工作,并且办理过失业登记手续,存在继续求职的要求,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出现什么情况会要求退回失业金?

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但是发放失业金的部门还在给劳动者发放失业金,劳动者是需要退回多领取的失业金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临时补偿工资收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十天内,携带失业人员档案和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同省份会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二、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0日内,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又领取失业金是需要退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是用人单位导致员工失业,可以是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如果是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的,离职之后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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