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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风险是什么(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风险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2-30 03:19:14

导读: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是可以允许的,没有太大的风险,合同上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证明是第三人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转移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风险是什么?

一般是没有风险的,不一致也是可以的。原则上以合同签字的债务人为准,有证据证实实际债务人的,名义债务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承担责任。

尽管合同上债务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其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其与实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这不影响合同上债务人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抵押自己的财产为债务担保,抵押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

如果第三人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和债务人不是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三、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据此,法律法规对于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有一定的限制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接受抵押物时一定要注意该财产是否是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债务人和借款人,两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具体是哪种情况可以通过具体的情况确定,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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