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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6 03:13:45

导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是:放置节育器的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行为休息15天、人工流产休息15天等,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是什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是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目前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调整,特别是不同的地区还存在政策差异,具体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来咨询了解,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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