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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0 10:43:48

导读: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使用面积以及税额来确定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

一、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部分土地分级范围 :

一级土地:复兴门北大街、西四东大街、景山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文门西大街等;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土地: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大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土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二、北京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一)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我国各个地方的土地使用税纳税标准是不一样的,关于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在原来土地政策基础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来的一些条文,将北京纳税的等级划分为六个,不同的等级标准不一样,对免缴税的土地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新增了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更新土地权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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