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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专利权人的放弃声明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8 07:38:11

导读:共同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需要满足的生效条件是,声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专利权是声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专利是共有的,主动放弃专利权后,将不

一、共同专利权人的放弃声明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专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三、申请专利权的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日期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只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而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本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放弃对专利权,不过,专利权是要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如果相关发明是共同创造的,其中有人想要放弃专利权的话,正常情况下,应该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出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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