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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存在必要性是什么? 监察法的重要性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8 05:05:07

导读:《监察法》存在必要性包括可以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等。该法赋予了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监察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的权力,这样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一、监察法存在必要性是什么?

监察法存在必要性具体如下:

1、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党管干部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2、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过去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在第三条中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根据中国特色体制和文化特征规定六大类监察对象,将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把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深化标本兼治,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3、依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切实履行监察机关的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权限;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法》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聚焦反腐职能定位,在法律中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职责,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委主要职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维护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

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1)将《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2)将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

(3)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已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被调查人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逃跑、自杀等情形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四是规定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总体来看,目前规定的这些权限基本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措施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监察对象的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在《监察法》之中规定了可以被监察的公职人员的范围等的内容,这样可以使得公职人员在公众监督之下工作,有利于减少贪污、受贿、以及失职等渎职情形的发生率。拥有监察权力的监察人员,也需要掌握专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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