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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03:30:11

导读:累计介绍两人以上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因为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过又有介绍卖淫的行为的,将立为刑事案件。介绍卖淫罪是公诉案件中,立案之后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量刑标

一、介绍卖淫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二)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介绍卖淫罪立案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介绍卖淫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监视居住?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涉嫌介绍卖淫罪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介绍卖淫存在以上严重情节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介绍卖淫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对嫌疑人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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