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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什么罪 倒卖他人银行卡量刑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2 01:46:40

导读:行为人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倒卖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是倒卖他人的银行卡的行为的,并且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此时就是会被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什么罪?

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金融市场中,信用卡、银行卡等都是属于一种金钱凭证,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倒卖信用卡、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来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害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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