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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自制补偿标准,称是上面规定,你信吗?

来源: 最后更新:24-07-01 12:36:16

导读: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几句话:“上面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么补偿的”、“给你的补偿已经很高了”然而,上面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吗?

最近,湖南省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说这番话的是当地组织征收工作的乡镇政府。爱土拆迁律师团就借赵先生的案例,为大家科普一下房屋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

某地乡镇政府自制补偿标准,压低补偿

赵先生在湖南省某村拥有10亩土地。今年9月,当地要修建高铁,需要征收包括赵先生家在内的土地共上千亩。然而,乡镇政府拿着自己制定并盖章的补偿标准,以每亩一万元的价钱进行征收,说是国家规定,就这么多。

但赵先生等人觉得这个补偿有蹊跷。因为乡镇政府并没有拿出上面的文件给大家看。

面对如此低的补偿,赵先生的心跌倒了谷底。拿着这10万元,一家人以后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上面制定的补偿标准真的就这么低吗?赵先生不信邪,急忙打电话咨询了爱土拆迁律师团。

这真的是上面规定吗?其实并不一定,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就教大家如何判断。

一、乡镇政府有权利自制补偿标准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上述案例中乡镇政府自制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补偿标准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乡镇政府自制补偿标准的违法现象,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是哪个部门作出的方案。

二、关于补偿标准,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一是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第二是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第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解读: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在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属于合理的。一般可以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补偿标准不合法,农民朋友如何维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征收项目的很多内容是不公开的。我们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公开该地块涉及的用地审查意见、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相关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安置补偿协议、一书四方案等等。

向政府部门提起查处程序——我们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取的内容,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申请有权机关采取不同的查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能,我们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其对于损失给予赔偿。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很多被征收人面对拆迁时是无奈的,如果还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那岂不得不偿失了。各位被征收人可以依据上述标准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千万不要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标签: 土地  方案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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