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10 07:35:10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要协商确定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束后要出具评估报告。那么没有入户调查评估就下达的评估报告,有效吗?2019年房屋征收评估流程怎么走?下面由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解答。
一、没有入户评估就下达的评估报告有没有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要实地对房屋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入户调查就出具评估报告的,被拆迁人可以不签字,依法拒绝。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二、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流程怎么走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选择时点】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4、鉴定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什么样的评估报告是合法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就是对“没有入户评估就下达的评估报告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知识科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要实地对房屋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入户就出具评估报告的,被拆迁人可以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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