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09 10:41:34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基础性的几个程序是必须要有且告知被征地农民的。
只“有”而没“告知”,违法;干脆就“没有”,更违法。
从法理上讲,如果这些程序缺失,农民朋友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的,相关法院的司法判例也对此予以了支持。
那么,这些必经程序究竟是哪些呢?又各自都有怎样的规定呢?
程序一:建设用地报批文件(一书四方案)
这是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所首先要拟订并上报的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来获取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文。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曾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征地实施的报批流程就像一个人在爬山,先背好行囊一级一级上去,登顶之后再走下来,最后落地开始实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这就是为农民朋友所津津乐道的“一书四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
据此,上述文件原则上被征地农民是有权直接看到的。
如果看不到,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督促政府将其予以公开,接受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程序二:征地批文(省政府或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基本农田”这个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因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重点建设项目非用不可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因此,没有征地批文,就不得实施征地。
后面的一系列行为如签协议、强征强拆就都是违法的。
前述《通知》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是政府依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程序三:征收土地公告
这就是广大农民朋友最为熟悉的征地公告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告,具体实施工作由该市、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征地预公告”不能替代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因为预公告是出现在征地获批前的。
《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能简单的认为征收土地公告标志着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的开始,尤其是站在被征地农民的角度,更不可这样理解问题。
事实上在公告之前,已经有很多与农民切身利益高度相关的程序在进行中了,农民对此一定要有充分认识并积极参与,切不可错失行使权利的时机。
程序四:征地补偿登记
这是征收土地公告的连续动作。
事实上征地公告的法定内容之一就是告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如果没去,其补偿内容就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了。
需要指出的是,征地报批前的调查、确认环节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报批后的登记环节前提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也就是说,报批前的确认、登记环节是可以取代报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环节的。
此时,直接“两公告”,就没有“一登记”了。
报批前后的程序顺序调整,广大被征地农民可以注意。
一般而言,越是征地程序规范、先进的地区,越容易适用“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方式进行。
程序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完成了补偿登记工作,有了征收土地公告,就可以由县一级国土局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了。
由于这份方案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问题,因而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民提出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相关监督权的行使同样可以依法前提至征地报批前,以简化批后实施程序。
如果批前提了意见、开了听证会,在批后的两公告环节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此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而一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因前面的程序未履行而未能落实到位,则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实践中提早对上述文件、步骤的合法性、有无展开监督、审查是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重要条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对这些问题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容易令地方政府以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蒙混过关,直至推进到强拆强征那一步时才发现维权已经来不及了。
故此,尽早知悉上述规定,尽早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利用提意见、举报、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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