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07 10:40:48
2017年9月,秦某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_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公开该市__路__号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秦某则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为依据,认为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权属状况的信息是其基本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剥夺。
本案应如何处理呢?
结合这个案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黄晓丽围绕以下3个问题为您释疑:
一是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获取?
二是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是否应向社会中的任何人公开?
三是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在实践中应如何查询。
一、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曾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致函。
2016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给国土资源部复函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据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只能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公开
实践中,有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保障,是妥善处理这类申请的核心问题。
以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例,这类信息属于公民个人或单位的财产信息,为交易安全应当允许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查询有关登记资料,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允许任何人都能通过信息公开获取资料,不利于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类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的。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不通过信息公开,不动产权属状况信息应如何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第一,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第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第三,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四,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本案中,秦某如能够证明自己属于查询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_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查询该市__路__号房屋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
综上,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而应当持能够证明自己是查询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和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查询申请,获得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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