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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迁律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7 07:34:57

导读: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一个补偿标准,要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是各地方

目前,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农民利益牵涉其中。

只有在规范、公正、公平的征收条件下,才能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

而只有科学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合理。

现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一、如何判读是否是集体土地?

从大众意识来说,在农村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

而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手上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就属于集体土地。

但很多地方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人也没有土地权属证书。

根据在明律师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在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判断集体土地主要依据有:耕地、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内空闲地等属于集体土地。

当然,在征收中,我们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来确认自己的土地性质,进而才能进行征收补偿的认定。

而不能仅仅根据一般意识来区分。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

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该条例表明: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有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实践中,有很多村委会、镇政府等主体去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明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应该及早进行法律救济。

三、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该条例规定了关于集体土地补偿的分配内容。

即:征收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符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分给村委会或者是村集体等,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才是按相关规定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四、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一个补偿标准,要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就算是各地方自己制定补偿标准,也得由省一级行政单位来规定。

当然,上述说的仅是大概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容非常复杂,具体问题的解决除了要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大标准,还要结合地方政策进行具体专业的分析。

对此,被征收农民要及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才能很好的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运用,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标签: 补偿标准  各地方  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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