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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独创性概念是什么?(著作权独创性的法律意义)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5 08:09:02

导读:《著作权法》独创性概念是一部作品经过单独的创造所产生的原创性。而且这样的一种作品,实际上是属于作者自己构思的产物,也就是具有相关的独创性,不能够是模仿他人的作品,否则就不是具有原创性。

一、《著作权法》独创性概念是什么?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规定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还有就是查明的事实来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著作权纠纷方法: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侵犯著作权会受刑法处罚吗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如果要受到保护的话,那么必然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对于作品来说的话是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的,这主要指的就是不是模仿他人的作品所产生的,是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相关的作品也是属于作者自己构思出来的产物。

标签: 独创性  著作权法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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