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23 10:40:46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几乎是常规情况的必用手段。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所面临的行政诉讼究竟会面临哪些基础性的法律问题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加以应对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为您带来解析。
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先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等政府信息,然后再根据政府部门的答复确定下一步的维权方向。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办案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分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与公民申请公开信息两种类型。
我们办案最常见的情形是第二种,也就是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当义务主体也就是政府不履行其公开义务时,权利主体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自身权利得到救济。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有所认识的两大问题是:
其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大类是行政机关拒绝答复(作为)或逾期不予答复(不作为),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诉讼;第二大类则是政府不按照公民的要求公开,例如公民要求行政机关以纸质版文件给予答复,但行政机关却以电子版文件或电话的形式给予答复,公民可以针对此类不按要求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般会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从中也能看出我国侧重保护公民权益,引导政府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
那么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呢?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即向法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拒绝答复的回复、邮寄的底单等证据;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其申请获取信息的正当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在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有关系的前提下,方可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所以原告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该项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有关系的证据;在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原告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必须先提供相关线索使法院在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决定是否依法取证,这些证据即是为了证明被告曾经制定或保存过该信息或是被告是该信息的制定或保存主体,此类证据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是我们可以运用的有力法律武器之一,也是办案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只有有效运用这项武器,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更快地推动案情进展。
而在实践中,有时仅仅依靠申请信息公开就能成功实现向征收方施压的目的,搭建起双方的沟通、协商平台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征收维权而言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更可能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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