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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版社与作者签什么合同 在我国出版社与作者签什么合同呢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8 02:33:01

导读:在我国出版社与作者签出版合同。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往往并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通过印刷厂联系,这就要求出版者必须注意,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而且著作权人必须亲自与出版者签订

出版合同。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出版社是给作者提供的平台而强制作者签下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而且作者写的书是有专门的著作权利而不能任由出版社随便更改其名称而产生了侵权的现象,同时作者对自己写的书是可以将自己的名字标注其中的。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如下:

1、“霸王”条款

出版社与作者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形成了一种“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于出版社,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四处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问世,这时出版社的编辑便处于一个掌握主动权的居高临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更多地要求作者怎么样,而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的规定,因此很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2、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与实际书名不一致

一般情况,出书前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就签订了出版合同,待发稿、付印时,发现原书名中改几个字更为贴切,更吸引人,结果造成出书后的书名与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这个合同实际上成了无效合同,待发生纠纷时,麻烦就大了。因此,在更换书名时,一定不要忘记重签合同。

3、作品内容侵权问题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有些编辑不认真审读书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内容,认为只要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一旦出现版权纠纷,由作者负责,与出版社无关,这完全是错误的。

事实上,不论是否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权内容,出版社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出版者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出版者在与作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稿,确认没有侵权内容,符合出版质量要求时再签合同。

4、合同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

必要时出版者有权验证著作权人身份。对于合作作品的多个作者,还要考虑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权书,这样就能有效避免版权纠纷。

5、作者署名问题

署名权是作者的主要权利。在一书多位作者或汇编类作品中署名权是个很敏感的问题,谁先谁后,署谁不署谁,都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应将其署名方式确定下来,封面署名是谁,是单位名称,是主编,还是其他,多个作者署名顺序怎样,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样可以避免将来的争议。而有些编辑往往忽略这一条,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这是不够严谨的,作者之间产生争议是说不清的,这一点做编辑的一定要注意。

出版合同的签署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签订一份准确规范、权利义务清楚的出版合同,对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来说就是一个良好合作的开端,每一位责任编辑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认真对待出版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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