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6 03:06:25
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很多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违章建筑都面临着拆迁。虽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即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予补偿并意味着被拆迁人一分钱都拿不到。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屋内财产损失、附属物损失、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等其他损失。
90年代借用兄弟院内空地建房,如今棚改被当做违建进行拆除
程先生1990年4月,未经任何手续的批准,利用老家良山组其兄弟房屋院子内的空地,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并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2016年3月,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称,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程先生居住的上述房屋就位于该项目建设范围内。安庆市人民政府就拆迁的问题与程先生进行了协商,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程先生拒绝腾退房屋。
2016年10月13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将程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程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庆市人民政府赔偿房屋的损失及租房的费用。安庆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程先生部分的诉求。
那么看到这里就会有读者纳闷了,为啥违建的房子还能要到拆迁赔偿?下面就即明律师就给大伙儿解读一下,法院这么判决的理由。
拆除违建程序违法,应对造成当事人屋内合法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安庆市人民政府直接对程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超越法定职权。
因此,安庆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程先生房屋的行为本身构成违法。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安庆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程先生有权就该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害要求赔偿,安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其次虽然程先生在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房屋不应赔偿,但是程先生对组成该房屋的尚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屋内家具物品具有所有权。
本案中,由于安庆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程先生不能及时将建筑材料予及屋内的物品以回收利用,程先生的该项损失客观存在,安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应予赔偿。
最后再说这个租金的事情,由于程先生一家三口均在涉案房屋内常住且无其他住房,安庆市人民政府突击将程先生房屋违法强制拆除后,并未提供必要的过渡用房,但是程先生一家重新选择住所确需一定时间,这是客观事实。据此,对程先生提出的合理的房屋租金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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