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5 08:08:18
一、四岁儿童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四岁儿童改名字需要准备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不能改名的情形有哪些?
1、正在服刑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三、改名字的条件有哪些?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公安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
(一)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
(四)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五)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请,公安机关概不受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四、姓名权包括哪些权利?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综上所述,对于4岁的孩子来讲,只能由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监护人在给孩子改姓名的时候,需要向公安机关陈述清楚具体的原因,比如姓名中有生僻字或者因为被收养申请更改姓名等情形,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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