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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了探视权不能执行怎么办(判决离婚了探视权不能执行怎么办呢)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3 05:02:41

导读:离婚了探视权不能执行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只要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是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解决,只要法院给予了执行的结果就必须要履行。

一、判决离婚了探视权不能执行怎么办?

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探视权是由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获得的权利,如果在判决了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执行,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标签: 自己的  抚养权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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