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2 12:07:46
一、申请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本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一式一份上填写申请理由。
2、申请人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即:患儿近期照片1张,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照片1张;
3、提交有关病史资料(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记录等资料)和两个县级或一个地市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
二、受理初审
1、 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2、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该病残儿及其父母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区、县(市)计生局进行必要的患儿情况调查、家系调查、社会调查、父母情况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计生局。
3、区、县(市)计生局负责进行患儿情况调查、家系调查、社会调查、父母情况等调查;并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规定内容,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齐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根据市人口计生委或市鉴定小组的要求,协助组织好医学鉴定工作。在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病残儿鉴定材料上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三、复审
1、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7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
2、本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进行医学鉴定,并签署意见。
4、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市人口计生委每月组织一次鉴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市)的鉴定日期另行安排。
2、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3、病残儿医学鉴定所有资料由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作长期保存。
五、告知与公布
1、本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2、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束后,市人口计生委对鉴定组作出的鉴定进行审核,发出《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3、区、县(市)计生局收到《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份存档(有送达人签字),另1份送申请鉴定者。并在30日内逐级通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村、社区居委会及病残儿家庭。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二孩生育审批程序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批手续。
4、对难以明确诊断或需治疗观察的患儿,作出书面告知,并送达《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告知书》。
5、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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