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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文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2-10-31 07:20:58

导读: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五条 文山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为月人均130元,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再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电脑、空调、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高价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股票的家庭;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五)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八)虽然父母独居,但其子女平均工资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九)有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包括从本地到外地就读的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偶然所得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丧葬费。

  第十一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保障标准×1.5)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人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障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县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住房拆迁补偿费不再计人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人员,在一次性补偿费用按低保标准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要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第十七条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人员,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企业职工,要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法人签章后报经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卞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居住农村的农转非家庭,应当参照当地农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其差额补助金额。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全部家庭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差额补助。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二)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户主本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上报程序。

  (三)远离城镇居住在大中型企业的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群众无异议后,3日内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四)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金必须按月发放。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低保金;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应委派专人将保障金按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标签: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结余  收入  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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