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3 06:20:21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4)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7)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果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8)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原地役权合同及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
(9)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5.测绘报告、宗地图、分户图(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材料
提示:依据变更的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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