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8:46:09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石城县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能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有效化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切实提升城乡居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利好政策。
一、参保对象及标准
参保对象:全县已参加石城县基本医保、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含干部职工、特困户、孤儿)。
参保标准:
保费:100元/人/年,其中县财政出资80元/人/年,个人自筹(自缴)20元/人/年。
保费缴付:由政府代缴基本医保的人群,其自筹部分则继续由政府代缴,其他人群则自缴个人自筹部分。
二、参保时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偿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
(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户、支出型困难家庭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群体,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设起付线3000元,按累计住院费用计算,超出起付线部分给以补偿;若年度中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年度内只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即可进入报销程序。
(三)除以上的其他群体,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设起付线10000元。按累计住院费用计算,超出起付线部分给以补偿;若年度中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年度内只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即可进入报销程序。
(四)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个人自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85%,个人负担15%;县内非定点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70%,个人负担30%。
2.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的报销补偿。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75%,个人负担25%;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65%,个人负担35%。
3.使用进口药物及耗材产生的目录外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减20%。
四、报账方式
符合补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凭纸质报账资料在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设立的报账窗口进行直报。报账资料包括住院发票、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社保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所有住院票据为复印件的需要原件留存单位加盖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五、保障时限
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保险补偿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六、缴费方式
说明:城乡居民、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可在规定参保时间内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正确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参保对象为本年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确认无误后完成支付。系统支持用户为他人代缴,逾期不再参保。如遇个人身份信息与系统数据不一,可持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承办商业机构登记确认无误后,将费用缴入统一专户(开户行:石城县农商银行营业部,专户名称: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账号:14830927200005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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