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8:43:34
办理时间:2022年6月30日前
办理地点:市民中心A区一楼城居保股或镇(街办)便民服务窗口
注意:
1.之前老农保已经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退保的人员,不再重复受理;
2.请原参加了老农保的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市民中心A区一楼城居保股或镇(街办)便民服务窗口申报办理。
新老农保衔接的相关政策要点
(一)参加老农保已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入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转入之月起,将老农保养老金和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发放。
(二)参加老农保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按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按照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关于老农保退保问题。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如待遇领取时间已满十年保证期的,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如待遇领取时间不足十年的,一次性补齐其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对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不足十年的身亡人员,如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本意见实施时,尚未领完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的,一次性补齐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年保证期待遇余额,并终止老农保待遇责任。
(四)老农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参加老农保,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依照上述办法进行转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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