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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03:07:01

导读:在湘潭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一、稳岗返还对象和返还标准

  (一)返还的对象

  在湘潭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返还的条件

  1.截止2020年12月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3.非严重失信企业;

  4.2020年内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且2020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裁员率按2020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该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控制目标的单位,还需满足2020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

  5.存在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2020年及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6.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按“三类企业”标准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返还。

  二、返还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非劳务派遣参保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数据比对校验,经相关审核、公示等环节,公示无异议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仍然按原方式为实际用工单位申报稳岗返还,返还资金须补贴到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要求和申报表格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内登记的账户信息。(通过人社通平台线上核对,如需修改有关信息,可上传有关附件资料后在平台修改)

  2.“三类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需向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3.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联合申请审批表.xlsx

  附件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汇总表.xlsx

  附件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xlsx

标签: 参保  单位  企业  职工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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