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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公租房退出方式有哪些 宜昌公租房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2:40:42

导读:宜昌市应退回的公租房,在未办理退出手续前无论是否居住都将计算租金,限期退回期和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租,超过限期按标准租金的1.5倍计租。

  退出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九)家庭成员均去世或宣告失踪的;

  (十)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方式

  (一)有上述第(四)、第(九)至(十一)款情形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不超过3个月退回公租房。

  (二)有上述第(五)至(八)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限期不超过1个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三)有上述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腾退,并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和退回公租房时,公租房运营单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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