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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其他类型落户办理材料(廊坊市区落户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2:49:42

导读:廊坊其他类型落户,包括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随军落户、收养入户等。

  1、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2、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城镇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

  3、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

  (一) 《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 《军官转业证书》;

  (三)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4、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5、经师(旅) 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以下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标签: 收养人  户口簿  集体户  居民身份证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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