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1:50:52
关于在龙湖区外砂、龙华、新溪、新海街道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我市中心城区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经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通过征收系统核定征收额,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由缴费人随水费一并缴纳。
龙湖区外砂、龙华、新溪、新海街道辖区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业已完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署,定于2022年4月1日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汕头市发改局(汕市发改〔2015〕350号)核准收费标准执行,即:居民类用户每户每月9.5元(涉农社区标准);非居民类用户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以实际用水量,按不同类别对象相应的收费标准分别计收。
2.自2022年4月1日起,以上街道辖区范围内居民类用户和非居民类用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2022年5月(或6月)在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缴纳水费时须同步缴纳4-5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后每个水费缴费周期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3.经民政、人社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居民类用户,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家庭等居民类用户,实行免征政策;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内拥有多套房产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按1户计收(如房产存在出租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行为的不在减收范围);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实行减半收取政策。
4.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之日起,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向以上街道辖区范围内居民类用户和非居民类用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收取清洁卫生费(垃圾转运有偿服务费用除外);已提前收取的费用,原收费单位或个人应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用户。
5.缴费政策咨询、投诉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
受理电话:88982590
受理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南附楼2楼
特此公告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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