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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养犬和携犬出户有哪些规定(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3 10:03:37

导读:《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3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东营养犬和携犬出户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

  (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标签: 养犬  不超过  驾驶人  区内  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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