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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育保险享受条件是什么? 威海市生育保险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3 10:29:26

导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时已经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生育保险的参保员工可以享受威海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威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

  2. 分娩时已经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点,及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材料

  需要女方身份证、社保卡、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其中:

  1. 属于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 属于流产的,提供结婚证和医院出具的怀孕流产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 属于难产的,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证明原件及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津贴。

  三、生育津贴计算政策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

  4.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42 天。

  注: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 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所在企业所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标签: 产假  津贴  生育保险  个月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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