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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2:27:35

导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标签: 人员  困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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