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1:00:34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为进一步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能力。取消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起付额度,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共济给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二、支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三、支持购买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为本人及在江苏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南京宁惠保等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三条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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