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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湖南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8:54:09

导读:享受湖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需要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基金,具体支付条件说明请见正文。

  湖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

  一、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标签: 费用  并发症  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  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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