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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违反携犬出户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06:30:02

导读:关于违反携带犬只出户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携犬出户有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关于携带犬只出户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限制。

标签: 场所  有关规定  养犬  第十九条  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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