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12:08:50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节选)
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襄阳市市区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续签: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购买: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五年期满后,市政府出售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愿意,根据承租人财力可实行共有产权,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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