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9:16: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个人缴费额应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的 30%左右,并随基金收支和待遇调整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医保费,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补助对象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在本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大学生及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儿童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在校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规定。
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 3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 3 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出生 3 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出生 3 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材料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应协同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代收工作,到辖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相关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 5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
一、住院费报销: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负责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700 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支付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温州市区门诊费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5%,个人自负 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150 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同住院费报销标准实行。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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