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5 02:20:36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涉及的内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温州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有数量限制,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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