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7:31:35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培育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每年认定资助一批,五年内资助10000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
第三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该计划覆盖苏州市下辖各县级市、区。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人才计划等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
4.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秀人才;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3.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0周岁、35周岁、40周岁。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六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1.个人素质,占30%权重。申请人为本科学历(学位)的积50分,硕士学历(学位)的积70分,博士学历(学位)的积90分。
2.紧缺指数,占30%权重。申请人所学专业须列入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3.薪酬水平,占4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6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分别积60分、70分、80分、90分、100分。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加2分;拥有职务发明者,其中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5分。
综合以上标准,每年择优进行资助。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按年度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年内公布资助名单。
第八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或市人社局网站,进入申报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企业首次申报的,须先进行企业注册再填报人员信息。
2.网上初审。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照选拔条件,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3.网上复审。市人社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人员信息进行复审,形成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4.现场审验。通过网上复审的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所在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现场审验。人社部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并将通过现场审验的材料复印件统一报送至市人社部门。
5.认定发文。市人社部门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并报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申报材料须扫描原件上传至申报系统,并于现场审验时提交。主要包含: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正式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
2.申请企业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内部对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材料等。
3.《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网上审核通过后可自动下载生成,于现场审验时提供)。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十条 对受资助人统一核发“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证书,作为后续资金申领及相关政策兑现的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根据积分情况,可分别获得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薪酬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同时,其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通过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已获姑苏人才计划其他子计划资助者,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应对申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受资助人在企业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在原企业发放补贴,但可在新企业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所在企业负责资助申报、资金分发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视情设立年度企业信用奖励,用于鼓励管理规范的优秀申报企业;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经费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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