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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规定 河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规定最新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5:10:27

导读: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

  河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二、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时限

  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需材料方可受理。经补正,材料仍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主体

  申请方可以是职工本人或近亲属,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五、办理材料

  (一)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贴职工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见附件1)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等相关诊疗资料;

  六、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

  七、办理流程(见附件2)

  

  八、鉴定标准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九、其它事项

  收费标准:伍佰元整

  收费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

  办理地点: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办理机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371-67110732

  附件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docx

标签: 鉴定  劳动能力  河南省  职工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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