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12 05:10:0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各区住建委、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在本市环卫、公交系统工作的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向其提供阶段性保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作业、一线公交驾驶员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无住房、无非住宅的。
(三)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四)用人单位未对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住处的。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租赁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市场进行租房的,租赁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坐落区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最低月补贴额上浮20%执行。
三、申请程序
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表)。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送至市道路运输局或所在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二)审核
市道路运输局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分别报送至所在辖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住房、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住建委将符合条件职工的补贴资金需求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补贴发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根据各区补贴资金需求,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非津户籍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政策指导、资金拨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和监管方案,并负责相关政策解释以及本系统职工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领取补贴职工的监督管理责任,对领取租赁补贴的职工建立一户一档档案,并及时更新职工身份变化等情况,留存备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市道路运输局或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市道路运输局或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在每月上报区住建委的职工信息中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各区住建委、市道路运输局或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依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领取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职工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五、其他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为非津户籍无房职工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
本通知自2020年 12 月1日起施行,2025年 11 月30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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