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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江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8-11 01:00:58

导读:符合《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其中之一条件的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群体微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标签: 残疾  残疾人  等级  人员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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