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9:41:48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婴儿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限由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办理补缴之月,补缴月数最多不超过五个月。
所需材料:
●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村集体)新生儿补缴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村集体)新生儿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需现场填写);
(2)《中山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表》(需现场填写);
(3)《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复印户号首页和新生儿所在页);
(5)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本市户籍(居民)新生儿补缴所需资料
(1)《中山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申请表》或《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资料变更申请表》(需现场填写);
(2)《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户主存折正本及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村集体新生儿于每月25日前申请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村集体应在当月25日前为其申报参保,如新生儿在当月25日后提出申请的,村集体将于次月为其申报参保;
(2)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城镇居民新生儿于每月18日前到户籍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东区和石岐区户籍可到所属社区居委)申请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如新生儿在当月18日后提出申请的,其家庭户基本医疗将于次月按月扣缴;
(3)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补缴或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限由新生儿出生前一个月至办理补缴之月,补缴月数最多不超过五个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补缴。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符合办理条件的,每月月结前工作日受理的,当月月结前办结。每月月结后受理的,次月月结前办结。
注意事项:
(1)新生儿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可申请补缴,逾期将不能再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生儿如有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保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3)村集体的新生儿补缴费用将于补缴次月连同社保申报费用一同缴纳。
(4)城镇居民的新生儿补缴费用应自其申请补缴之日起保证账户有足够余额进行扣缴,自成功缴费达帐后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5)户籍属于石岐区和东区的城镇居民到所属社区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6)村集体的新生儿:每月1日至25日受理。城镇居民的新生儿:每月1日至18日受理。
办理地点:
各镇区人社分局
联系电话:
07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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