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5 05:22:55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甲状腺肿;
5、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
6、足弓正常,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9、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明显瘢痕、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
10、面颈部无瘢痕,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11、无文身,无腋臭,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少白头;
12、任何一眼裸视视力均为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无嗅觉迟钝;
14、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5、无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首次复查不合格按规定参加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处理,逾期不参加再次复查的视作不合格。
在普通类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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